发布日期:2020-07-01 浏览次数:1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江苏工程图学学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Engnieering Graphics Society, 缩写为JEG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江苏工程图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由江苏地区从事工程图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性、公益性,经民政部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工程图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推动科技进步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民主办会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挂靠在东南大学,学会的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本学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的指导。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 江苏省工程图学学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围绕工程图学学科及相关学科进行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与各省市间的学术交流,并在可能条件下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工程图学的科学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材的培养。 (二)普及图学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图学先进技术,开展科技咨询;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创造条件举办培训班,开展培训活动; (四)积极开展工程设计、工程制图技术服务; (五)努力创造条件联办或创办实体。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民办非企业科技开发实体,面向社会和市场,为经济建设服务。 (七)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 (八)维护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设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两种类型,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个人会员 (一)条件: 从事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工作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及以上者;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研究生;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入会程序: 凡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学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或本学会委托的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地方学会批准后,成为本学会会员。由本学会发给会员证。 (三)权利:
(四)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 (一)条件: 凡和本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内容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科技群众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由本学会直接或委托本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地方学会协助发展,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为团体会员。由本学会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权利:
(四)义务: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和有关罢免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和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江苏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建立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理事和常务理事采用动态管理机制。根据需要,由组织工作委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也可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愿意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热心学会工作,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能够成为学会的核心力量。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理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和任职年龄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科协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重大问题议事机构,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讨论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事项;讨论处理需要急需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议理事、专业分会委员的增补、调整等事项,事后应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办公会视需要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进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二)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和学会骨干的 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与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江苏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需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江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08月0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常务理事会。 |